(十四) 優婆塞戒經 大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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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婆塞戒經

       善男子,我於往昔,為四事故,捨離身命。一者、為破眾生諸煩惱故。二者、為令眾生受安樂故。三者、為自除壞貪著身故。四者、為報父母生養恩故。

       受優婆塞戒,先學世事。既學通達,如法求財。若得財物,應作四分:一分,應供父母、己身、妻子眷屬。二分,應作如法販轉,留餘一分,藏積俟用。

       若優婆塞受持戒訖,不能供養父母師長,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若先不能供養父母,惱其妻子,奴婢困苦,而布施者,是名惡人,是假名施,不名義施。如是施者,名無憐愍,不知恩報,是人未來雖得財寶,常施不集,不能出用,身多病苦。若自造作衣服缽器,先奉上佛,並令父母、師長、和尚先一受用,然後自服。

       善男子,若得人身,多饒財物,兼得自在,先應供養父母、師長、和尚、耆舊。

       修菩提道,而施持戒多聞智慧,修學世法,供養父母師長有德,修奢摩他、毗婆舍那,讀誦書寫十二部經,復能遠離貪恚癡等,名為菩提勤行精進。如是,悉名為正精進。

 

大悲經

       阿難,我本修行菩薩行時,於諸師所傾側禮拜,亦於父母第一尊重傾側禮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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