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二 說親近之次第形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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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應如何實行敬謹者於中分八:

  一、以用物等及種種供養二、視師如佛三、實行教命四、對於師物及對師眷屬應如何五、須不應作之事一切行為清淨暫時權作六、身口承事之殊勝差別七、我慢斷除八、不加入自己之威權。 

  初中又復分四:一、能清淨恭敬及用物等供養。二、一切最極難忍能供之道理。三、如是等為作喜悅精進。四、常常繼續守護三三昧耶之理。

  一者,能清淨恭敬及用物等供養於師。  如本頌云:

於師具恭敬 隨行喜捨等 病等非人難 無發生能成

  若能常時具足無量最極恭敬於師,并以果食諸水,如法需用之物具,乃至勞力,及凡師心意樂所作之諸功德,如是等應當供養。設能如是所作者,則於前說一切熱病諸傳染等,及諸魔怨災害,無論如何決不發生。縱小發生,即能治伏,不致成為廣大患害。出於《勇德殊勝大疏》,及《四百五十疏》解,為於上師輕視等咎,再再增加修補之方便所說也。

  二者,一切最極難忍能供之道理者。  如本頌云:

自誓阿闍黎 不悋妻子等 自身命常依 財物趣向審

  如是所云,自誓阿闍黎者有二解,一說謂是與自己施於灌頂三昧耶誓言者;一說謂是於三昧耶誓言守護之師也。依《勇德殊勝大疏》所說,則應是時常於自三昧耶誓言守護之師,使自入於本尊不二之身口意三金剛體,即是自己之三昧身故。如此類之解,有薪打巴復云,謂為教授自己聖身瑜伽,說明自己與殊勝聖身身口意三輪無二無分之故。如是自誓之阿闍黎者,應是能作生起自己之三昧耶身之師故也。復次施願之所作者,於極難施之子女妻奴,并自生命,及一切功德等供養,而復能作歡喜者。此等與外物資生用具,一切并皆無常敗壞,能作擾亂不淨之品,是故能作喜悅棄捨,此理必要應當勝解者也。桑補札於此二者之決擇,其初所出之作云:「妻妾子女自身命,弟妹男女慧童僕,如是頂禮誠供獻,復以我修諸悉地,悉供智者無上師,日夜不遑充使役,身力承事願納受,願求於法如應成。」如是等義應善知之。

  三者,如是能作喜悅,云何精進耶?  如本頌云:

由無量億劫 如佛難遭遇 於斯時幸逢 應具大精進

  何故精進於別餘無數百千萬劫,亦難遭遇此金剛乘,即是於大覺位,現身能作成就故。是故應當具慧喜悅能作大精進也。此中精進之相作分別者,謂精進實修,及殷勤耐苦,而復具足殊勝之調伏,如是等能作,則於菩提成就不遠矣。弟子即此數數習近,并能於此同分之諸悉地,亦能同時隨行成就無盡也。

  四者,常時繼續守護三三昧耶之理者。  如本頌云: 

常護三昧耶 常供養如來 亦常供於師 如供諸佛等

以此無盡欲 略微悅意等 或最上諸珍 奉獻無上師

如諸佛納受 即此恆納受 所成福資糧 轉殊勝悉地 

  如是等頌云之初者,謂即自己之殊勝聖身身口意三輪瑜伽,是稱為三昧耶也。於此相應修行,應常守護故。又常時以此所作無盡之善,及於事戒律儀之守持中安住,最不動搖,是薪的巴之所說也。為於金剛薩埵諸佛如來之圓滿資糧具足完全故,復常時以內外諸供,遍滿充塞等虛空量而為供獻。如是等者,是常時於師以功德供獻之所應作也。似此相續積集資糧,乃至量同諸佛之量,即以此量供養諸佛如來。  以上解初頌竟

  復更以此供養諸佛之供,及修行所作總攝,如前所說,乃至曼茶拿供,及內外密供,一切合集,盡其所有,常時無盡相續而供之願欲應作。觀《金剛心莊嚴》之第四品有頌云:「金剛弟子具智慧,凡其善根殊勝解,信力歡喜悉供獻。若心行道未供者,及諸忍可未供者,餓鬼地獄之二種,此等決定應棄故。」如是云者,凡此所得法身無盡無量猶如虛空也。學子以此願欲大意所趣,從極少微之發心,乃至最極殊勝所成之功德諸珍,如是如是,彼彼再再所作,及作意等,悉以供之於師。  解第二頌竟

  若上師者,於其弟子所作之如是願欲,應作納受。受已復應酬以攝引諸種方便為是。依桑布札《決擇之二能作第一》云:「誰以何等悅意供,其心清淨無希求,如是數數供上師,上師再再恆納受,慈悲滿彼弟子求,攝持利樂展轉修。」如是弟子以所作之利益功德故,常得本師之加持,并亦常得諸佛之加持,及與此同類之福德資糧聚之圓滿成就。若彼資糧廣大集者,則其悉地由是成就最極殊勝,而於大覺寶位,必能迅急獲得。是所謂轉起殊勝悉地之義也。

  復次應知,修行之人,於悉地成就,若其無因,或因非同類,無由發生隨行同類之現行作用。是故於彼資糧廣大積聚,是為必要。而資糧積成,復因於善知識依止堅實,乃能容易平穩,圓滿得成。而於善知識依止之能堅實資糧圓滿者,於此廣大殊勝次第具足之教示,又為最要,得其勝解者也。學子細心!

  復由《五部密主加持次第》中云:「供品種種一切停,上師供獻再再興,由彼忻悅一切智,最勝智慧得轉成。能作上師阿闍黎,金剛薩埵應供養,此之福得所未得,誰從不敬得敬來。(中略)。於彼一切殷勤者,(乃至),悉地資糧最勝成。」如是中間所缺略之詞有六,彼《勇德殊勝疏》,初中於此二點,所說極多,於中摘出是也。又初首所缺之詞句有五者,於《恭敬品第十三》之中所出也。

  二者,視師如佛者。此中分二:

  一者,實義。二者,影等不敬之遮止。 

  初、實義者。  如本頌云:

學者具悲捨 戒忍功德備 觀自阿闍黎 金剛持無異

  此云:弟子於彼諸資糧田之一切大覺,及於弟子施與平等安樂之諸正士金剛阿闍黎,此二與金剛執(藏云獨吉贈也是因中金剛位)(金剛)(藏云獨吉強是果上金剛位)觀之無異,謂於彼即是金剛持之意,應作勝解也。若弟子者,於大乘之根本(即是)大悲、及自身并受用,與諸修行一切善根,乃至自己執持之一切意義,悉共能捨,而且回向施與衆生。又所承受之完全清淨正戒律儀,及於餘諸有情之倒行逆施,并一切難行皆無疲厭,悉共能忍。如是等功德,必當具足也。

  復次,於上師觀之如佛者,據彼密部承傳所出。如《攝秘密瑜伽大教王經第十七品》云:「一切如來世尊之身口意,金剛三門,秘密所攝者,於現實灌頂之阿闍黎,與一切諸佛及諸菩薩悉皆當作如其實有之見。何以故?善男子,一切如來及諸菩薩之金剛菩提心,當作如如之見。阿闍黎者,與菩提心平等,而且其相,亦無二無別也。」此經義如是所說者,則攝別餘灌頂之作用相續,與他之灌頂者,乃至於自灌頂金剛阿闍黎,亦皆作用相同也。金剛菩提心者,金剛持相之種數也。則樂巴所作之《密攝疏》解云:「此之二種相,無分別者,其義云何?以金剛菩提心之法身,是圓滿報身出生之體,而且清淨如如,住於變化色身之聚。在見道未成之時期,依彼身相續清淨住中,乃至能作別餘諸行之業影者也。」謂真現佛身視而無見,於如是相類時中諸大覺尊,則趣入金剛阿闍黎類,而作衆生之義利也云云。

  又諸大覺等無分別之見所應須要者,使金剛持與金剛阿闍黎之信心平等所應作故,及於金剛持之我慢堅固,能作少時之資糧。以此資糧積集,能作迅速成就之事義,是薪的巴《密攝疏》解之所云也。即身成金剛持者,為於衆生饒益廣大,於最後應化,乃至阿闍黎色之執持,如《恭敬品第五十》中頌云:「若以金剛勇銳心,如如攝持上師色,利益有情作所緣,最後應化色身住。」如是於上師視為五部如來者,於功德之智慧心,轉成廣勝能作,及於過失分別之中,能作大大之戒懼。凡其所有功德之串習致於精熟,於自己現身,成就廣大之因能作。於少許過失,亦淨無所有之串習乃至純熟,決定無疑執實成就之遮止,有如是等等之用故。

  如是又《金剛心莊嚴第十四品》云:「常行師前作恭敬,弟子如其師應觀,師與大覺等平等,如性永永金剛持,寶生如來大覺尊,如是智慧大海大,如意大寶廣大施,圓滿功德攝一切,過失心念無少許,攝持功能悉地獲,實執悞謬能壞除。」此所云者,又《幻化網》之所云也。觀上師身之功德若已有之,其特別具有之理者,如《金剛空行第二》所出云:「一切諸佛即自身,菩提勇識是支分,諸身毛孔阿羅漢,頭顱五部大覺成。世間一切足下住,光中藥义密跡等,如是功德如己慢,瑜伽具足常久觀。」

  從《四部傳承》,廣大所作之初,其說亦如是云云。謂一切諸佛者,即金剛持,於此上師之身,即如彼觀也。如眼等諸支分,作地藏等觀之,諸身毛孔者,作萬千億阿羅漢之自性觀也。如《四部傳承》頌云:「頭頂莊嚴五部佛」。如是云等,而且諸解中,又復如彼,敷衍其義。謂五部佛者,頭頂莊嚴也。諸世間一切足下住者,帝釋及大自在也。藥义等者,彼之部類完全之稱。密跡者,食香等名所攝起尸之類,正謂四相相續念知之稱,解為密跡者,秘密部特有之名句也。言其觀上師身光等,似密跡藥义等自性故。此是瑜伽部特別具有之說也。

  二、影等不敬之遮止者。   如本頌云:

勿蹈於師影 履座等乘騎 若較其過失 罪愆如塔毀

  如是云者,謂壞塔者罪,定墮無間,若於上師之影,以腳蹈踐,罪亦如彼。次者,以蹈影之罪,既比類壞塔之罪,亦復應知,以此推比及於蹈踐乘騎履座等之類,應作勝解也。如《幻化網分別次第》初中云:「於其師影勿蹈踐,損毀佛塔罪相同。」謂此二罪,觀之正相等也云。《金剛心莊嚴》,及《金剛空行》,與《四密續》等,皆作如是云也。此罪之所緣(境)者,依《敬品第八》云:「上師傘蓋身影上,履座乘騎名字類,若誰暗昧踐跨等,當墮刀鋒劍樹林。」此與《金剛空行》中所說亦略相同:「上師足跡床座等,靴履傘蓋衆衣物,隨所受用一切等,身影亦不作踐蹈,詢問師名不直稱(應作上下等法),若誰與此相違者,一切時中受衆苦,威光損減事業微。」此之所云,不蹈名字等,與本頌不相應者,出於戒經之跡。所謂對於寶等手工所作,及諸食飲等,乃至香殿﹑色身(像)、塔、命薪諸影、尊重名詞斷壞遮障踐履,如是等類作舉,此中除罪之法,與密法相比不同者,律儀戒依聲音問答之作用功能故也。

  三者,實行教命云何?  如本頌云:

若師有教命 歡喜具慧聞 若不能事類 彼意善啟呈

悉地從師獲 及得人天樂 不越師教命 彼一切殷勤

  如是等云,所謂慧者,大般若之智也。言弟子於上師之教命,指導之門,應具大殷勤,如船子運舟,涉險專意操行,設有不許不能之事,必具最極歡喜之容詞,呈白心意應作也。復次於師所示(若法若事)一切指導,或想像者,凡其法及俱有之門,而又自身如其所應作者。然而適有不能之類,應於此不能之因相,善為表顯(身手)。同時以詞梳理,洗滌違命未成之愆。倘若於此所作之類不明行相,及具有方便之門,不能實施或法緣之方便有待等,亦如前說,表明不作之故。

  復次,(詞態分別者),依《一切至德無上密部共同之儀軌心莊嚴》中,文殊所說頌云:「不善加行之詞體,述說呈白作厭棄。」如是云也。依《別解脫戒經》說,若述說不法之言說者,表現反背之相。又是云者,復依《寶雲》等說,若於善法言說,表示與彼隨順行相,若不善法,表示與彼非隨順行相。凡此三部戒乘所作,於違理不同意所作,恐或悞合為同意,是故再再訓示,使免趣入於非所應作之途。雖然於此因相之所作無有信念,而於罪失等詞意,亦應作不相應之表顯也。若是與此不相似之法及俱有,凡師命示一切事業,切勿避免緩怠遺忘,應勤奮加行之。若是一切殷勤師命之業者,於共同二悉地,及比現在增上之人天所依,及於罪墮惡趣超於安樂之地,速成上師之業,悉能獲得,是皆由於遵行上師教命之故也。亦即上師加持弟子主要趣入之門。若能善心,依此住理不違越者,亦於彼別別相違之業,不致趣入也。又此文中攝於月密元珠之類,當作另文分別之。

  復次,或有弟子譏毀上師命,作事業過分之罪失所緣者,如《恭敬品》之第八云:「此時殊勝得灌頂,弟子譏師命作過,於此世中恆受苦,此世命中地獄淪。」如是等云應知。復次,若於上師恭敬作業,俾二悉地成就,應如何作觀耶?如《恭敬品第十五》云:「有情導師阿闍黎,一切諸佛共讚加,自身唯一父及母,於彼如是心善觀。」如是思想其理何故也?是一切諸佛如來之共所宣說也。如彼頌云:「金剛心及大覺,金剛法及威光,打耶節波悉地成。云何於彼無艱,眼藥及與速急行,寶劍地行之成就,熱洛業成飛行空,隱而不現獲甘露,何故能得彼金剛,所作調順速快成。是故恭敬闍黎前,一切如來我禮敬。」

  四者,對於師物及眷屬等應如何作者?  如本頌云:

護師物如命 師喜者若師 執事如親等 修行者常思

  天生命者,福德所依,三寶師物之護惜,亦福德所依,於自己生命,不使少有損壞,如是於師物之守護亦應如是。於其上師,應作恭敬故,以此推廣無盡,亦於彼師之親屬,作如師之恭敬。乃至別餘近事近住之徒眷,亦如己之親眷良友,悉皆對以仁愛殷厚。此能如是者,乃至轉於與此相類之人,其心亦能作同一之仁愛殷厚。應常思惟此理。

  五者,一切行為應清淨所作。分三:

  一、阻止一切盲眛之行為。二、應作一切明了之行為。三、不明白之行為特別糾正。

  初者分二:一、所謂屬於見者之近侍學處。二、屬聞者之近事學處。

  初、屬於見者之近侍學處者。  如本頌云:

坐仰倚放足 覆頭前行等 手叉腰弄舞 師前皆不應

師起應速興 咸皆具儀行 於恆常所作 皆善巧告成

若棄涕唾等 於座伸其足 繞行淨戲語 師處皆勿為

指作聲弄舞 歌唱作樂等

  如此詞句,三頌半之指示者,弟子於上師之前,通常不應坐也。若其有故,聯接略坐,亦不遮止。若與師同行之時,不應於師前行走。依《金剛心莊嚴承傳》云:「師前行走坐舒足,再再週行皆不應,頂髻束髮冠蓋類,一切師前不應作。」又《金剛心莊嚴第四品》云:「頂髻束髮弄兵仗,於上師前非所應。」坐時以腳蹈於墊沿,師前不應。以坐勢移櫈座等,師前不應。於師住處自坐,遮障於前,是所不應。手作支舞,嫌厭之狀,師前不應。仰倚動搖,手舒筋骨,柔弄作聲等,師前皆不應。以身口過分向下教示,師前不應。手足二部,乃至肘節等,能作病患之所作,師前皆不應。張手伸腰,或睡臥停留,師前皆不應。若師起時,臥及停留,及在自己住處睡臥,皆不應。

  復次,常時於其師前,尊重承事,諸所作為,善巧圓滿,乃至圓滿又圓滿,及於彼諸修行,悉皆善巧圓滿應作。又若涕唾等糞穢諸物之棄除,於座褥之上伸舒其足,互相繞行散步,互作諍辯威勢遣命,於其師前悉皆不應。若摩擦支分,手作舞勢,曲調戲樂等集會之類,皆所不應。

  次、屬於聞類之近事學處。  如本頌云:

言談多長沉 近師處勿為

  如是云者,長談及笑語高聲大咳下風等,近師處皆不應作。如是等文多出《金剛串傳》續部之說。又《金剛心莊嚴密傳》亦云:「弄笑長談敘濶別,師能聞處皆不應。」

  第二、應作一切明了之行為。  如本頌云:

身若起或坐 悉皆具恭敬 夜行水險道 須稟白導行

  如是云者,若於坐起立,或坐座時,皆作禮敬,行之以道。又諸餘敬禮,亦應具有克成於道之勝解。若黑夜渡水,有恐怖處,經行崎險,危難道路等時,必須稟白前行。若師聽許,乃作前行,否則不應。如是等所緣,必須明白了知。復次如《金剛心莊嚴》之承傳云:「暗夜涉水行險隘,深谷峽道急馳驅,報呈慎意死亡險,於師前行不成罪。」

  第三、不明白之行為特別糾正者。  如本頌云:

不於師見處 身現疲勞相 倚靠柱壁等 屈伸諸支節

  如是云者,若具慧弟子,於其師前不應旋轉身體背靠柱壁等,及伸弄手指作聲之類。又《莊嚴心》云:「指節長伸摩弄足」謂伸扯指節與摩弄等,悉皆不應。此中別說,謂指節不應直伸之義意者,直伸是能障害出生清淨。(謂金剛菩提)

  六者,身口承事之殊勝差別指示者。於中分二:

  初、於身之殊勝承事者。  如本頌云:

剃按摩諸事 澡身或濯足 應先後敬禮 如性安樂多

  如是云者,謂隨時於師足濯洗,及於師身沐拭。能剃除者,為師除髮。能按摩者,為師按摩。須於事前,而行敬禮,其敬禮之義者,為先生起至誠恭敬,加持自心如性同師之證解。復由此清淨所作,再再練修,又加身手功能,更復增長自身康健安樂之趣處也。

  次、口之承事差別者。  如本頌云:

又復於師名 設有詢及者 以恭敬師故 答詞應差別

  如是云者,於其師名,設有發生稱說之必要時,必於名字之上,或前後間加字(如上下等),或作完全具足之名稱等應知也。於此稍作完全正常之觀念者,從彼差別恭敬之詞,為令他人發生敬意,獲得福德之故也。或稱為獨吉強﹑仁波晴﹑仁清獨吉﹑極尊當巴(所謂金剛持大寶尊大寶金剛至尊正士如是等功德名稱或稱地名寺名座前尊座等等。)如是之類,法式最多,皆是令彼於師之名,見聞隨喜,出生成就恭敬也。《卡洛》云:「於彼師尊,總略名字不應稱,名字前後正具足,令他生敬所作故,差別諸相應具有。」若凡此等增加之敬詞語句,應於先前習成,須善知之。

  七者,我慢斷除。分三:

  一、聽聞教誡之我慢斷除。二、聽聞法義之我慢斷除。三、攝一切行之我慢斷除。如是等三種之指示也。

  其初。  如本頌云:

若求師教示 如教作所詮 合掌勿自用 當聽師所明

若笑若咳等 應以手遮口 命作若完竟 宜細語復陳 

  如是云者,謂於上師其初命自凡所作為,或一切需要使命之求授開示,或有其所請於師者,及彼上師告誡之時中,應具端身合掌,而且其心於彼多務,應作適當之排列。如舟涉渡,善慎所作。并於全全語音之下,如其教命當作而起作意勝解也。

  若凡於彼教示之所應作,即準彼記憶實行成就事竟。復以極柔軟之語體,如其所作之跡步,經過次第不雜不亂,敬告師知之。別者,其餘一切聽聞指導之時,不得咳嗽痰沫,及鄙野狂笑等,乃至呵欠,非時食等,應以手遮口。《卡洛》(書名)云:「上師若凡作教命,善哉教命願速聞。」此等詞句增加之練習者,為於相違境上,依此所作能於頃刻時中發起勝解,於相違境上,作止觀也。又依《金剛心莊嚴之傳承》云:「依止彼師足下住,新婦慚畏而護守,狂笑咳嗽痰唾等,當時以手作遮避。恭敬言詞最和柔,凡所作業諸能作,樂欲用心如舟渡,端合十指而受持。若坐起立善觀境,重物搬負不應作。」以上師見於弟子眷屬出離。出離者,於背負等事,教所不許也。

  其次、聽聞法義之我慢斷除者。  如本頌云:

被調於調伏 如理而守護 長跪合十指 樂聞白三稱

  愛樂聞法之弟子,請求法義之時,應三次呈白,懇祈賜與法要。若行事類所應知者,於上師前輕視驕傲必要斷除。又被調伏之弟子,於其師座承事,如著衣等,各各如理應知。乃至一切所行,不可不謹慎籌量,猶如新婦處女。而且合十指爪,乃至白云:「願樂欲聞懇祈施教」。如是等中所說者,謂屬於灌頂求戒,及諸傳持授受之聽聞,及於法句性相,少許決擇之聽聞是也。

  其三、攝一切行之我慢斷除者。  如本頌云:

若行諸承事 我慢心勿行 慚畏而防護 具儀若新人

諸威猛所作 師座前不應 別餘此相類 棄捨常自忖 

  此頌所云者,如前所說,一切表記,自己於上師之承事諸種行為,勿是己意,勿作我慢,及不融洽之所作。若於境上,猛然發起邪行染污罪類廣大作意,是則由於堅執般若波羅密所說,責備過甚之故也。迴避此過者,即是恭敬、慚愧、自責之正知,及於師座最極怖懼,諸行最極防護其錯失之門,乃至猶若處女新婦,如是等應當作也。再於有情衆前,矜誇自法之諸所作,及於自道之長言委示,臨上師之前皆不應作。乃至復從他種我慢,及誇讚等法上,相似之遍行無明等所作,自己必以智慧決擇,知非相應,或緣念一切過失之境而捨之。

  八者,不加入自己之權威。於中分四:

  一、於利他趣入之允許。二、希望事業出生所獲之施物。三、於上師前自受別人之承事等非所應。四、以身行道能作大恭敬之理。 

  第一、於利他趣入之允許者。  如本頌云:

聖住作曼茶 護摩說法徒 城聚同師居 實作應前呈

  如是頌云者,謂聖住(俗云開光)及曼茶諸部灌頂,與護摩火供,及大座說法,攝取徒子等,與師同住一境之中。若其實作之時,應當前行請白。得允諾已,方可行之,否則不應作也。若非同住一境之中,則請白允諾等無須也。

  第二、希望事業出生所獲之施物者。  如本頌云:

施襯諸所得 悉以奉其師 若返賜給者 樂別作隨應

  如是云云,施襯者,聖住灌頂護摩說法攝徒等事,而生之功德酬報也。凡此諸種所得,悉以奉獻於師。《卡洛》云:於此增加其說者,謂奉師已,師復返還於彼弟子之供施物等。弟子得於此等諸物,如法安樂享受。

  第三、於上師前,自己受享別者之承事等,非所應作。  如本頌云:

以同師作徒 師前受弟子 承事等所作 及禮拜不應

  此所云者,謂於上師之弟子,不應收作自己之弟子。自己之弟子,復不應於上師之前,指示法要等作。上師之弟子,不應收作弟子者,彼巴浪者打立有一說,謂自己於應作承事之上師前,雖微小之承事,亦不應作。如是等義,而恚面金剛等,諸中間之說者,謂上師之弟子,當上師之面前,非應作承事者有之。若自己弟子於上師面前,需用物等之承事,及移置座等,乃至頂拜等能作。其中深義者,若此不能作者,則成顛倒(反背)相應也。

  第四、能作大恭敬之理者。  如本頌云:

若以物呈師 師或有所受 應兩手捧持 具慧謹所為

  如是云者,若於上師呈進衆物等,凡具聰敏之弟子,皆以兩手恭護呈遞。且彼事未盡,上師復行於己,有所授與者,仍應雙手具慧承接也。依《成量》云:「於師授與兩手承,呈獻具慧亦恭敬。」謂若是者,能出生大安樂也。桑補札云:「何種所為幸福深,於師禮敬承事最。」如是云者,謂積取幸福者,於師禮拜等事,最極應作也。  以上第一大科之正義所作竟

 

事師五十頌注疏 甲二 說親近之次第形貌 (三)  PDF檔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