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喀巴大師 造 法尊法師 譯
《菩薩戒品釋》解釋《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中四種他勝罪及四十五種惡作罪。並補入寂天菩薩所造《大乘集菩薩學論》中摘錄之《虛空藏經》相關經文。凡大乘行者發心後之菩薩行必依菩薩戒藏。
菩薩戒品釋

菩薩戒品釋卷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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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喀巴大師 造
法尊法師 譯

頂禮曼殊室利童子摩訶薩埵

敬禮大悲所勵意 荷難行擔無量劫 到無上位發大音 醒覺眾生無明眠

佛法王位所囑受 紹勝法王地自在 阿逸多尊淨事業 惟願將護諸含識

慈尊雙足悅意蓮 接者吉祥皆增廣 恭敬頂戴紹勝子 稽首聖者無著足

無勝口傳勝教授 謂誓受學佛子行 正修次第此中釋 樂大乘者當敬聽

頗有自許為大乘 然於佛子進止處 慧眼瞑閉有餘者 雖誦論文於要處

樂修大乘為佛子 唯一淨道勝教授 未能獲得決定解 棄捨佛制放逸行

猶如醉象無鈎制 彼心於此無愛樂 大乘種力不下劣 有善根者增歡喜

此如《曼殊室利根本經》授記云:「無著苾芻者,善巧諸論義,了不了義經,分別為多種。照了諸世人,釋經為本性,其所成明咒,名薩羅使女。此由咒勢力,發生賢妙慧,為聖教久住,攝經真實義。年活百五十,身壞生天趣,流轉生死中,恆受諸安樂,大士最後邊,當得大菩提。」謂廣發大願,住持正法,多生修積無量資糧,獲得法流妙三摩地,已到自他宗海彼岸,擇法慧力,餘難測量,名聖無著。此從慈尊總得聽聞無量法門,特廣聽聞大乘道果,總攝此義,著一大論,曰《菩薩地》。雖其如是,然於大乘宿少修習,觀慧下劣,精進微弱,故於此論猶不能學。由見是已,為利彼故,《菩薩地》中《戒品》之義,令諸狹慧易解而釋。

先如教授發菩提心,是為佛子諸行所依。次若不以受菩薩學,受律為先學菩薩學,無時能趣無上菩提。故此即是三世菩薩唯一大道。《菩薩地》中說三聚戒後云:「過去菩薩求大菩提已於中學,未來當學,普於十方無邊無際諸世界中,現在今學。」《戒品釋》亦云:「若有士夫,已發無上大菩提心,入大乘門,為利自他,勤修福德智慧資糧,如是士夫,許為大乘,應當安住菩薩律儀。菩薩學者,經中說為波羅蜜多等,若於此中不學不信,縱謂大乘,亦唯隨逐自許而轉,非真實者。」

又雖發菩提心,若於學處不勤修學,決定不能得大菩提。故求菩提,當學學處而為心要。《聖三律儀經》云:「迦葉,若善男子若善女人入菩薩乘,聞如是法,若不無間殷重修行,此定不能現證無上正等菩提。所以者何?迦葉,要勤修行,乃證無上正等菩提,非無修行。迦葉,若無修行,能證無上正等菩提,貓兔亦當現證無上正等菩提。所以者何?迦葉,若無修行,彼證無上正等菩提。迦葉,聲,於無上正等菩提現等覺故。云當成佛,無量有情皆當成佛。」

若謂已受菩薩律儀修菩薩學,是入波羅蜜多乘者,若入密咒則不須爾,故非一切菩薩共道。

此乃最大邪執,《三補止經》、《金剛空行經》、《金剛頂經》等皆云:「我發最殊勝,無上菩提心,戒學攝善法,及饒益有情,我於三聚戒,別別堅固持。」此說若受金剛乘律儀,須先發心受學三戒,續乃受持五部律儀。堪為依據曼陀羅軌,亦多宣說受共不共二種律儀。其共同者,即菩薩律儀故。又發心已受菩薩學,如其所學,除學三學或六度外,波羅蜜多大乘中亦無餘道故。四部密咒隨入何門,皆須此故。故發大心與六度道,是金剛乘與波羅蜜多乘,二所共道,諸密咒師於一切種不應棄捨。如《曼殊室利根本經》云:「若具三法,咒行圓滿。何等為三?謂不棄捨一切有情;守護菩薩淨戒律儀;不捨自咒。」《金剛頂經》云:「六波羅蜜行,如次應當學,具足有情利,而行菩薩行。」《金剛幕》第十二品云:「我發最勝菩提心,希有請喚諸有情,正行菩提殊勝行,為利眾生願成佛。」故二大乘雖有少分開遮不等,多分共同。故當了知波羅蜜多乘,及密咒乘隨入何門,決定須受如是律儀。

今釋戒品.其中分二:甲一攝為嗢柁南.甲二釋嗢柁南義.初者(科目甲乙.及一二等.為便觀閱.譯者所加)

云何菩薩戒?如略攝戒嗢柁南云:「自性、一切難、一切門、善士、一切種、遂求、二世樂、清淨,如是九種相是名略說戒。」謂九種相:其自性戒者,謂戒總相。一切戒者,謂廣宣說戒事差別。難行戒者,謂入難行不共差別。一切門戒者,謂由何入,或如何入,所有差別。善士戒者,謂修行者所依差別。一切種戒者,謂相差別。遂求戒者,或如《大疏》,謂除苦作用,或境及所作二事差別。二世樂戒及清淨戒者,謂果差別。如其次第,斷證差別。

甲二釋嗢柁南義分六.乙一自性略標.乙二一切廣釋.乙三釋其差別.乙四尸羅勝利.乙五尸羅總攝.乙六尸羅所作.初又分二.丙一自性.丙二戒殊勝.初又分四.丁一功德數量.*丁二功德所作.丁三此諸功德因果道理.丁四德數決定.初者

論曰.云何菩薩自性戒.謂若略說具四功德.當知是名菩薩自性戒.何等為四.一從他正受.二善淨意樂.三犯已還淨.四深敬專念無有違犯.(《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論文係將奘師譯者加入以便對閱.)

云何自性戒?謂若略說具四功德:一從他正受功德。二善淨意樂功德。三犯已還淨功德。四深敬專念無有違犯功德。

丁二功德所作

論曰.由諸菩薩從他正受故.於所學戒若有違犯.即外觀他深生愧恥.由諸菩薩善淨意樂故.於所學戒若有違犯.即內自顧深起慚羞.由諸菩薩於諸學處犯已還淨.深敬專念初無違犯.二因緣故.離諸惡作.如是菩薩從他正受善淨意樂為依止故.生起慚愧.由慚愧故.能善防護所受尸羅.由善防護所受戒故.離諸惡作.(《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由從他受,若於學處犯緣現前,外恐他訶,便於惡行深生愧恥。由淨意樂,若於學處犯緣現前,內顧自法,即於惡行深生慚羞。由犯還淨,初無違犯二因緣故,離諸惡作。謂由正受及淨意樂為所依故,生起慚愧。若有慚愧,由初無犯,及犯還淨,守護尸羅。由如是護,見無毀犯即無惡作,此等正為顯示斯義,謂受律儀者,須以如理觀察妙慧於自相續任何觀察,全不見有粗細違犯,相續清淨意無憂悔。能如是者,須從最初勵力無犯。由忘念等設有誤犯,不宜捨置,當由悔除及防護等還淨還出。能有此者,必須具足最大慚愧。能生此者,受律儀時須於具相知識而受。能受意樂,須由誠心,非為隨逐他人轉等。須以殊勝意樂而受,非活命等下劣意樂,故於初二因當殷重學。

有釋說云:初德為受,後三是護。然本論中說初二德是能護因。《律儀二十頌》亦云:「此以勝意樂,從智住律儀,有能師前受。」故初二德能受品攝,後二功德守護品攝。

又此律儀,未遇師時,想佛菩薩於彼前受,雖亦能生,然說從他受者,顯示若有師可得時,求善知識定當從受。從師受者,於護學處,易於生起愛樂恭敬,淨尸羅故。如《集學論》云:「受律儀者,當從樂修菩薩學處具律前受。若如是受,違越學處,深生羞慚,恐誑師長,深生怖畏。無須特修能生喜敬。故諸菩薩,此學處中欲修何學,於如來前而正受取。」

丁三此諸功德因果道理

論曰.又於是中.從他正受.善淨意樂.此二是法.犯已還淨.深敬專念無有違犯.此二是前二法所引.(《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前二功德能引後二,故當了知前二為因,後二是果。引生道理,如前所說。

丁四德數決定

論曰.又於是中.從他正受.善淨意樂.深敬專念無有違犯.由此三法.應知能令不毀菩薩所受淨戒.犯已還淨.由此一法.應知能令犯已還出.(《瑜伽師地論.菩薩地.戒品》)

何故功德,決定為四?答:尸羅清淨,定須二事。謂初無違犯,及犯已還淨。從他正受、清淨意樂、專念無犯,由此三法,令無違犯。犯已還淨,由此一法犯已還出,故四決定。

諸釋論中,攝四功德,凡有四說:初一為受,後三隨護,是初家義。意樂有一,加行有三,是二家義。淨意為受,三為戒性。其能受中,凡有三受:一自語威肅,二為他福田,三得自在力不損眾生。戒性亦三:一謂所受戒,所還淨戒,所守護戒,是三家義。二為清淨尸羅之因,二為其果,是四家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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